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
间。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1 人,代表股份 123,842,739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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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3,417,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0 人,代表股份 90,425,0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94%。
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9 人,代表股份 8,812,9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9 人,代表股份 8,812,9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
如下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758,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9,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53%;反对 1,3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92%;弃权 7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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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21,767,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7,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95%;反对 1,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24%;弃权 8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713,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83,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413%;反对 1,2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16%;弃权 8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777,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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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641%;反对 1,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03%;弃权 8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5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726,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6,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865%;反对 1,2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38%;弃权 8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604,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5,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067%;反对 1,3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79%;弃权 9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37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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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21,648,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8,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981%;反对 1,2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00%;弃权 9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400,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718,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8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946%;反对 1,2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56%;弃权 8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705,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6,2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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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7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436%;反对 1,2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41%;弃权 876,2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60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49,3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0,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567%;反对 1,2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16%;弃权 949,3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39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744,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2,9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4,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95%;反对 1,2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26%;弃权 852,9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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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21,720,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40,0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0,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138%;反对 1,28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47%;弃权 840,0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2,052,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6,0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878%;反对 1,2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67%;弃权 546,0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郭钟泳律师、陈嘉颖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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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决议;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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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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