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2025 年 7 月修订)
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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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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