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的信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除外,
但应依照《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重要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具体如下: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财务报告等;
(四)《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报送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
负责协调报送各自单位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甄别,涉及内幕信息的,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当及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同步按照规定组织填写并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附件二
格式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将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消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以此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
价格;不得以此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在
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提示其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内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自其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即便未进行登记也应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
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照《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对其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单位/本人________(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_____________)获悉浙江东
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_____________事项的相
关信息,知道该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目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属于公司
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做声明并承诺如下:
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本单位/本人承诺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以此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价格;不以此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日起,主动配合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1):
序 知情人 证件号(身份证/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与公司 知悉 知悉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 信息所处 登记 登记人
号 姓名 统一信用代码) 关系(2) 时间 地点 (3) 内容(4) 阶段(5) 时间 (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2)知情人为单位的,填写是公司股东、实控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自然人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6)如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
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