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68 证券简称:博盈特焊 公告编号:2025-044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心四楼会议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 224 人,代表股
份数量 59,941,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683%。(截至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 132,000,000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数为 1,886,123 股,该部分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0,113,877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58,703,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1 人,代表股份数量 1,238,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5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 222 人,代
表股份数量 6,109,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21 人,代表股份数量 1,238,22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16%。
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77,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269%;反对 452,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45%;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46,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157%;反对 452,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76,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240%;反对 452,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41%;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44,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71%;反对 452,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85%;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71,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158%;反对 452,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45%;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39,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60%;反对 452,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6%;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徐嘉惠律师、蓝瑶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