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 年 8 月 4 日至 2025 年 8 月 5 日(每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鲍旭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
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5 年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鲍旭锋先生(以下简称“征集
人”),基本信息如下:
鲍旭锋,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会计师,
EMBA。曾任宜兴市非织造布厂办公室主任,宜兴市非织造布厂厂长助理,宜兴
市杰高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宜兴恒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至今,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
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 10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江苏省宜兴市青墩路 1 号
序号 议案名称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
(二)征集主张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人鲍旭锋先生对上述议案均投同意
票,并认为公司实施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 月 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
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三)征集程序
项填写《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
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
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寄送;采取特快
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214200
电话:0510-8786500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
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
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
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
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
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
权委托自动失效;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
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
授权委托;
成”、“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
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
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
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
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
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鲍旭锋
附件: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
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鲍旭锋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