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30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8 人,代表股份 303,585,5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00,498,8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3 人,代表股份 3,086,6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其他股东)354 人,代表股份 3,315,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744%。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职能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3,181,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70%;反对 370,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09%;反对 370,36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16%;弃权
(二)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3,164,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367,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12%;弃权 5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894,0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961%;反对 367,86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62%;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3,165,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18%;反对 366,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07%;弃权 5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895,5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13%;反对 366,36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09%;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3,171,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35%;反对 36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07%;弃权 4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0,8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012%;反对 366,46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40%;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山东
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