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86-1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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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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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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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
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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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经本律师
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7月16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有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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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2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35,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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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1.70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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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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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涉及
到选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213,1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203,9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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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127,201,4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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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191,5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196,5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203,5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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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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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196,591 股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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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7,171,1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
总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
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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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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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覃宝明先生为第十 124,527,203 是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
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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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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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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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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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朱继斌 黄 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