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
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
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
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信息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
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
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且协议(合作)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公司或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的;
(五)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且对外投
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六)公司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七)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上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指:1、相关合同、协议及业务等金额超过人民币
第九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信息披露标准的有关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
等其他情况,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豁
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获取充分性、行业监管要求等考虑,
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偶发性的自愿披露,后续如未再出现相应特定情形的,可不对
同类事项进行自愿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
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总裁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披
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
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五)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
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六)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信息披露的制度,
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董秘办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各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
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
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