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0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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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上交所报备,并按规
定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
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
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
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
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
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上市规则》第 6.2.4 条所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披露业绩
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
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
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董秘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董秘办的要求制作和
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二)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相关部
门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就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或其
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完成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引等要求编制临时公告;
  (二)无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告文稿,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应积极配合董秘办提供所需的有关公告材料;
  第五十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或者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
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订或者组织
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并通报监管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前项规定完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秘办或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
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人在工作过程中应妥
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
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
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
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保存期为十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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