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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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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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 40721 号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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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
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9,289,828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5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72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151,141,69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99%。据此,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10,431,52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57%。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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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公司将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
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
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372,8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67%;反对
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591,703 股,反对 31,904,749
股,弃权 153,9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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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373,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67%;反对
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592,603 股,反对 31,903,949
股,弃权 153,800 股。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457,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70%;反对
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676,603 股,反对 31,812,049
股,弃权 161,700 股。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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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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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金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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