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公司总部办公
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钟雨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股东 1,876 人,代表股份 69,310,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891 人, 代 表 股 份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88人,代表股份
会议 2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
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杨琳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3,599,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17%;反对 1,048,7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4%;弃权 19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040,648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46%;反对 1,048,711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1%;
弃权 199,5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杨琳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