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
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共享,提高管理效
率与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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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