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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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
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
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即对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
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
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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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公司设置内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
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
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
理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
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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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
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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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
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
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
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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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
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
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
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并对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
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
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并配
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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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等资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在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经理职责:
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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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职责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
执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
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
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
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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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
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
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
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
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可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
充分保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
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检
查。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计
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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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
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
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
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
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
告、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
率。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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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
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
要,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
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
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
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
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充分沟通,编制审计方案,确
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确定审计时
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必要时,可选
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的审计方案,
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
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
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
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
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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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
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
计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外审结束前,需与被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充
分的沟通。
(七)审计终结,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资料,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征求
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
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要求
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
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保审计报告
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
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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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他部门或外部力量协助工作。
第九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
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的
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并可
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
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
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
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先做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审计机构,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将整改情
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审计机构。必要时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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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
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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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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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
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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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
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
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
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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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
和建议。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
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
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
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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