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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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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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项目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
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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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在合理预期下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的买卖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
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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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
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
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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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内容等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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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不得
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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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市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上海市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
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
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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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前述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
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未能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
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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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涉及外部知情人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以其他
必要方式提醒、督促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需承担的
责任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话等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
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书面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
报道或已经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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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海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机构或
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任,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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