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0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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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明确董事长的审批权限,根据法
      律法规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授权细则。
第二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对董事长在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以及对外
      借款的权限授权如下:
      用/涉及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的 5%,或一年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1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8%。
      品的投资,亦包含委托理财)的授权:单项对外短期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短
      期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且不超过公司总
      资产的 4%。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5%(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
      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借款金
      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12%。
      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为关联方担保除
      外)。
      报表总资产的 3%,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10%。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10%。
第三条   董事长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行使职责。如所涉及事项超
      过对其授权的范围或者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
      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
第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依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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