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
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
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
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
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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