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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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
      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会议事项,包括: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
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
指:
              ;
                           ;
                       ;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本款关联交易包括: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适用该条规定;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网站上披露;
审核意见;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
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
      准备;
      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
      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
      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
      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
       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
       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
       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主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
       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
       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
       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 5 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
       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
       排。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子公司)与拟报告
       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
       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
       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
       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司
       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
       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
     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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