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
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上
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系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
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法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证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应当记录的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
(二)新闻发布会。
(三)产品推介会。
(四)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六)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八)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九)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十)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三)公司官方网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互动易平台。
(五)新媒体平台。
(六)电话。
(七)传真。
(八)邮箱。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投资者调研。
(十一)证券分析师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
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提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
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
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
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
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恰当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