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明确管理
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 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等), 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
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高管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
年的,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
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
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 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 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 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 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 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 并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
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还应向投资者公
开致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监管部门的工作, 对以
其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 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并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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