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公正、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予以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
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及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
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
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
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情形之一
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等《股票上市规则》第 5.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
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券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
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应在披
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
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
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
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
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
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
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
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
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 直通披露
第五十一条 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
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
度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直通披露业务内部工作流程,加
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交易日 6:00-20:30 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
一日 12:00-16:00 时段提交直通披露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将相关
公告发送至符合条件媒体的时间具体如下:
对于交易日 6:00-7:30 时段提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在 7:30 后发
送;7:30-8:00 时段提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实时发送;8:00-11:
段提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在 15:30 后发送;15:30-20:30 时段提
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实时发送;
对于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 12:00-16:00 时段提交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在 16:00 后发送。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媒体确认发布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五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
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
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
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
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
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
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
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
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