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0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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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薪酬与考核的范围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董
      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
      通过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所发
        出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记录和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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