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的权限。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的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授权
本项授权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总资产 20%(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
中间价折算,下同)
,或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借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总资产 50%。
(三)担保(含抵押、质押)的授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a)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d)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e)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f)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g)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四)对出售、收购资产的授权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比照款(一)中交易标的权限
执行。但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交易的授权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但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江苏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
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表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时以邮件或其他方
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
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会议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会议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
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要求会议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
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除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
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但在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制时除外);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董事长组织
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
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涉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其 他
第七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获得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会批准,未尽事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准则、指引等,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