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集团”)
持有的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或“标的公司”)40%股
份,并向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中国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铜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云南铜业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
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杨慧泽 王明超 耿贤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