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
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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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
交股东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六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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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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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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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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