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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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
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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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事项时不用申
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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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
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
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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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并严格按照《瑞鹄汽车模具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
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
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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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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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1.是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2.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1.是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
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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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的内容;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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