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鹄汽车模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
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责
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
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ESG工作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各部门部长、各子公司主管领
导和指定的ESG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
障和专业支持,董事会办公室为ESG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ESG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七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等;
(二)战略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ESG工作组
及趋势;
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ESG发展战略
与目标,落实ESG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ESG信息;
(五)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应建立ESG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ESG指标、
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
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
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
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ESG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
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
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 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ESG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
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公司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E互动等多种渠道对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