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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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5-02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合计 5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5.56%。其中,
首次授予 479.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5.03%,占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90.40%;预留授予 50.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9.60%。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恩斯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 13.42 元/股。
/股的授予价格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85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 13.42 元/股。
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作
废对应归属期内的已获授尚未归属以及离职或退休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以上信息以截至本计划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的议案和已披露的公
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
相关联系。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的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
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
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5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5.56%。其中,首次授予 479.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5.03%,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90.40%;预留授予 50.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总额的 9.60%。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
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
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月 31 日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14.44%。
于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 授 予
                                                     占公司总
序                                          总 量 的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股本的比
号                                          比   例
                                                     例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 185 人)       479.1      90.4%     5.03%
                   预留           50.9       9.6%      0.53%
                   合计           530        100.00%   5.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
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三个归属期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
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属期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属期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
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9.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9.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本期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即每股 19.26 元。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
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另外,随着行业及人才
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
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
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以上设置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符合
公司一贯坚持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等的原则。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5 年
-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二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基准年    考核年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
       份      度     归属系数 80%      归属系数 90%       归属系数 100%
                    营业收入较         营 业 收 入 较      营业收入较
第一个                 低于 24.00% ;   低于 27.00%;或    低于 30.00%;
归属期                 或扣非净利润        扣非净利润较         或扣非净利润
                    较 2024 年增长    2024 年 增 长 不   较 2024 年增长
                    不低于 16.00%    低于 18.00%      不低于 20.00%
                    营业收入较         营 业 收 入 较      营业收入较
第二个                 2024 年增长不     2024 年 增 长 不   2024 年增长不
归属期                 低于 40.00% ;   低于 45.00%;或    低于 50.00%;
                    或扣非净利润        扣非净利润较         或扣非净利润
                      较 2024 年增长    2024 年 增 长 不   较 2024 年增长
                      不低于 36.00%    低于 40.00%      不低于 45.00%
                      营业收入较         营 业 收 入 较      营业收入较
第三个                   低于 76.00% ;   低于 85.00%;或    低于 95.00%;
归属期                   或扣非净利润        扣非净利润较         或扣非净利润
                      较 2024 年增长    2024 年 增 长 不   较 2024 年增长
                      不低于 48.00%    低于 54.00%      不低于 60.00%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基准年   考核年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
          份     度     归属系数 80%      归属系数 90%       归属系数 100%
                      营业收入较         营 业 收 入 较      营业收入较
预 留   授               2024 年增长不     2024 年 增 长 不   2024 年增长不
予 第   一               低于 40.00%;    低于 45.00%;或    低于 50.00%;
个 归   属               或扣非净 利 润      扣非净利润较         或扣非净利润
期                     较 2024 年增长    2024 年 增 长 不   较 2024 年增长
                      不低于 36.00%    低于 40.00%      不低于 45.00%
                      营业收入较         营 业 收 入 较      营业收入较
预 留   授               2024 年增长不     2024 年 增 长 不   2024 年增长不
予 第   二               低于 76.00%;    低于 85.00%;或    低于 95.00%;
个 归   属               或扣非净 利 润      扣非净利润较         或扣非净利润
期                     较 2024 年增长    2024 年 增 长 不   较 2024 年增长
                      不低于 48.00%    低于 54.00%      不低于 60.00%
  注:1. 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四)本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
完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为股东带来回报的能力。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层面整体指标
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
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
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
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
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作废失效其持有的该次归属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
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当
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对首次授予
的 479.10 万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8.41 元/份(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07 月 18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历史波动率:38.77%、31.98%、29.01%(分别采用科创板指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4%、1.4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年期、3
年期国债利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5 年 09 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
计处理。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
废失效。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买卖股票。
债务。
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
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
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i.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ii.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票激
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
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由公司作废失效。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
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
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
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
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
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
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
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
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动服务的,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由公司作废。
  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
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
当期将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
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
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
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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