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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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委员会工作并提供有关
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资料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三)客观全面综合(一)、(二)两项内容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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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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