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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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
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是会计专业人士。设主
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听取公司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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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控公司风险投资,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审核意见;
  (六)根据专业判断和其他信息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评价;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
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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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可作为特邀顾问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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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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