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9:06: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服务信息质
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
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1—
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
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2—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
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
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
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
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
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送董事会;
                       —3—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
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
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
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
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
     第二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一个月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认真讨论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
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
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5—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
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
                    —6—
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
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
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
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有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7—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沃格光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