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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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和孙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负责人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和重大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证券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
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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