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9:06: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
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
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
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且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
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
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
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
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
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审计,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
时还款的;(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三)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相关部
门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沃格光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