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组成,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
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审查、提名、聘任、解聘提出建议等工作,并参加相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通知方式包括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组织人事部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