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可以通过公司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
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
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
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
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公共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作适当的
回应。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
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协
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及窗口期内应尽量避免接
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观,公司应对其进行预
约登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情况,并要求来访人员签署
《承诺函》。
(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公司应以文字记
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并在
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
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在接待之前确
定回答问题的原则和界限,详细记录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评论证券分析
师的预测和意见,对其诱导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应当拒绝回
应。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应当要求发布者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
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
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提前向以下对象披露、透
露或泄露内幕信息,包括: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持有、控制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泄露内幕信息,包括:以现场或网
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
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
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三十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市场传
闻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披露信息或披露不实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及时进行公告或予以澄清。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在与投资者沟通时应当做到:“精通
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认真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本着严谨、求实的工作原则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指导投资者关系管理,策
划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承诺函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知会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