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
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
先经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审签,再经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部门负
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
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
的,方可以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发出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
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
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
(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
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单位,可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对于
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
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
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
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
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
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
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
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内容:
报送信息用途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经办人: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如适用):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
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
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围。
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
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
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
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
声明并承诺如下:
人范围。
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
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
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
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