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九条 投资资产部具体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联
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包括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部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投资资产部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