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6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1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7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至2025年7月21日
心)。
开。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
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3 人,代表股份 792,255,50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9,617,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1 人,代表股份 12,638,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991%。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1 人,代表股份 12,638,06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1 人,代表股份 12,638,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991%。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510,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4%;
反对 7,437,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8.8515%;弃权 3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450,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48%;
反对 7,459,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9.0240%;弃权 3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7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