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7:09: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聚隆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四年 1.5%、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7 月 25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18.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
代码“123209”),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1,850.00 万元。根据《南京
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
定,在“聚隆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聚隆转债”基本情况
日;

四年 1.5%、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级。
   二、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聚隆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 0.50%,
本次付息每 10 张“聚隆转债”(单张面值 100 元,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聚隆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对于持有“聚隆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
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对
于持有“聚隆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其他债券
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
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2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聚隆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聚隆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京聚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