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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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215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或“公司”)
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
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法律意见书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
原件相符。
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
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
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号:2025-030),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3,071,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4 元(含税)。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7 月
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9.48-0.24=9.24 元/股。
  (三)调整结果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后,授予价格由 9.48 元/股调整为 9.24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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