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
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隶属于公
司审计委员会且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依据公司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具
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审计部门人员不得由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
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
作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
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货币资金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固定资产
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担保与融资、投资、研发、人事管理等、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低于 10 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权限包括: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
决策、重大措施、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
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由公
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
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
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
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
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
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