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 纽威数控装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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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纽威数控装
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
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
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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