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
制度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
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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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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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二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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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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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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