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ST 任子行 公告编号:2025-022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
情形。
年 4 月 26 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4)
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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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景晓军,男,时任任子行董事长。
林飞,男,时任任子行副总经理、董事,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亚鸿”)总经理。
李志强,男,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
马萍,女,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任子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北京亚鸿 5%的股权;2017 年 7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
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
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
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
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
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
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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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
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
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
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
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
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
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
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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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
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
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
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
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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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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