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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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
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信
息报送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和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根据研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
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公司综合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应
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
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
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
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
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综合部在发现公司舆情、社情后及时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会办公室发现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
常波动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作
领导小组。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知悉舆情信息后
立即报告至综合部,由综合部分析研判,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
作领导小组。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
小组报告,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
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应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
一般舆情由综合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重大舆情应立
即报告董事会。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舆情,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回应社会关切。各类舆情被主要
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三)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舆情刊发媒体或渠道沟通
相关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
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四)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
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编造、传播公
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
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在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进行总
结,并将重大舆情总结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按本
制度规定执行舆情应对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根
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对前述舆情及处
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
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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