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
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
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
、(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
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 10 日内将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
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
相关条款的规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
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开 20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权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
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
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
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提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
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二十四条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
定中途休息。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二十六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
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其他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
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其中,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
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会审议。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之前应
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第四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三十一条的事项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候选人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要求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
中董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
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
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
(或姓名)以外,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
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
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
、“反
对”、
“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不选的,该表决
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
“弃权”处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
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
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会召集人
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
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
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 的,则
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
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
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
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合法的
股东会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
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
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