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董事会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
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知格式见附件),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
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
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
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
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七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
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
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
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
续股份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增持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同时作出
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董事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
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上述相关增
持主体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计划,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公司董事
会将向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其补
充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
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涉
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附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因 (原因/目的),本人计
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实施期限”)进行如
下股票交易。
序号 事项 具体内容
增持金额区间及资金来源(适用
于买入股份)
增持是否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
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是否继续
实施本增持计划(适用于买入股
份)
注释: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增加的股份、参与员工激励所获股份、二级市场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需注明获取方式: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其他)、其他(请具体说明)等;
买入日期;
明);
金来源;
计划买入股份的,如存在相关情形,请填写增持系基于何种特定身份;如不存在,请填写否。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
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