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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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除《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外,担任提名
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和提名委员会
委员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
的审查意见,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
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
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二十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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