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
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
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必须根据
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提请股东会或其它相关机
构、人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罢免程序。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
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
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
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
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
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长
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
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
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三)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20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 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
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
汇总表签字确认,汇总表经签字确认后应立即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