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无法推举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除《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外,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董事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内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
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
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二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