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证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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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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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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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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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
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理。
           第四章 相关信息申报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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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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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
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
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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